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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九達昌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思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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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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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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