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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劉家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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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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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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