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聯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