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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基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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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加穎工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1年2月25日
461,917元
Z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