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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寶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峰   
訴訟代理人  薛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07年12月17日
352,0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