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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殷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澤 
代  理  人  殷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超凡」記載,應更正為「陳家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