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頑沙發精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 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