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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中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新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