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林宛霓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林曉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