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呂明炎
代 理 人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