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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呂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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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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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
佳層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0年11月5日
206,0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