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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110~113
4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