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品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