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鄒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沅秀企業有限公司 鄭百
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
111年4月5日
559,154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