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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明義汽車電機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鄭振義 
代  理  人  周如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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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昶鴻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林口區農會
111年3月31日
17,325元
L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