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豊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豊鑫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海山分行
111年6月5日
5,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