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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鼎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碧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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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臺灣銀行
樹林分行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陳惠玲
109年10月26日
100,000元
FA18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