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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宗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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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宗儒機械有限公司蔡來春
第一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1月16日
8,460元
MA0000000

002
宗儒機械有限公司蔡來春
第一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1月16日
137,610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