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方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能 
訴訟代理人  蕭瑋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受款人
備考
1
台灣銀行樹林分行劉秀美
台灣銀行樹林分行
95年12月18日
7,400元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