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陳柏璋即陳玉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