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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楊婉伶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則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一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附表二所示支票,上訴人雖主張遭聲請人之前夫楊宗憲取走,惟楊宗憲取走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後交付予受款人即關係人陳銘燦、東邑科技有限公司,此部分因聲請人已非如附表二之支票票據權利人或最後持有票據之人,爰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1月16日
750,000元
CC0000000

002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7,500,000元
CC0000000

003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0月10日
1,000,000元
CC0000000

004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6月15日
2,000,000元
CC0000000

005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4月7日
1,000,000元
CC0000000

006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0月14日
1,200,000元
CC0000000

007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4月15日
1,200,000元
CC0000000

008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7月15日
1,000,000元
CC0000000

009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1月29日
1,990,000元
CC0000000

010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5日
800,000元
CC0000000

011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CC0000000

012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月13日
5,800,000元
CC0000000

013
楊婉伶
日盛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1月15日
800,000元
CC0000000

014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5日
830,000元
FA0000000

015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5日
580,000元
FA0000000

016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12日
540,000元
FA0000000

017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10日
850,000元
FA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10日
630,000元
FA0000000

 2 
楊婉伶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110年12月10日
85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