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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寶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頌恩 
代  理  人  洪家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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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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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利匠企業有限公司   盧張年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1年5月10日
137,766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