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張美鳳即資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