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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00000
4
40000

2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0000000
5
50000

3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