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