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鈦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