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吳育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