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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展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代  理  人  周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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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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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28日
68,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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