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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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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明山
第一商業銀行
長泰分行
111年5月6日
5,554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