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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云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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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宏城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7月10日
11,400元
S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