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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慧 
代  理  人  林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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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陸曉霞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1年1月13日
1,751,300元
KB213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