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國
代 理 人 洪正雄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