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資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