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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資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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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除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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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尼克盟科技有限公司
蔡佩真
合作金庫銀行
新莊分行
111年7月10日
526,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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