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蘇梅桂
代 理 人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