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顏才智即柏霖路面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彥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
 110年9月15日
 43,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