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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古宏強即宏溙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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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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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鼎杰興業有限公司  吳正安
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8月31日
651,000元
MN8034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