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伯聰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7,40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