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伯聰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1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7,40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