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許寶仁律師
邱律翔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1,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