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