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毓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鴻
代 理 人 陳德弘律師
相 對 人 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