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