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俞志信
俞萬惠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