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偉倫
代 理 人 林家慶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