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偉倫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0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