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鍾美紅
相 對 人 華邵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112年7月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萬元(含工資、勞工退休金、健保費差額、職災補償、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退休金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7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同意給付申請人鍾美紅14萬元,分5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鍾美紅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第1期至第4期於每月30日給付3萬元,第5期於112年11月30日給付2萬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