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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耀章
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涂登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