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榮蜂因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