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陳姵伶
被 告 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井淳一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陳俐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5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