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姵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