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蔡進貴 
被      告  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幼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幼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陳建甫,嗣於民國112年3月7日變更登記為陳幼珠,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幼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